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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住两年漏水 小阳台不防水开发商得负责

来自:南方都市报日期:2015-08-28 11:25:57
南海一业主朱女士搬入新购的精装房后,发现房间与厨房出现渗水,“罪魁祸首”是楼上小阳台未做防水,她将开发商、楼上邻居告上法庭。昨日,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判决开发商修复朱女士家中因渗水造成的痕迹,并对楼上的小阳台进行防水处理。

家住南海黄岐的朱女士介绍,她于2008年12月在黄岐建设路一小区购买了一套精装房,并于2010年4月收楼。买楼时,开发商承诺,在业主正常使用情况下,将免费承担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其中屋面防水5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地下室等渗漏5年,管道渗漏2年等。

朱女士称,住了两年之后,也就是在2012年初,家里的小房间出现天花及墙体极少部位渗水。不久,小房间及小阳台内部天花及墙体又出现小面积渗水、滴漏。到了同年10月至11月,小阳台、小房间等开始出现大面积渗水现象。她通知了物业管理处前来维修,但并未解决渗水、滴漏问题。

“之后,厨房还出现不明液体渗出,我的身体出现不适。”朱女士称,由于房屋渗水、滴漏,还导致室内小阳台和冲凉房出现了两次漏电、电线短路事故,“房屋渗水,照明设备损坏,出现异味,湿气弥漫,影响了我一家人的正常生活,我甚至出现焦虑、抑郁和失眠的情形。”

司法鉴定发现“罪魁祸首”

备受困扰之下,朱女士将开发商以及楼上邻居朱先生告上了法庭。起初,朱女士以为是楼上的邻居在阳台砌了水槽,没有直排至下水管,排水至阳台地面,导致她家出现渗水。但后来楼上邻居拆除了上述水槽,水已直排到下水管,却仍存在渗水情况。

一审法院委托了专业的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后发现,朱女士楼上的阳台往下漏水,是由于阳台在施工时未做防水处理,直接导致上下楼宇之间存在渗漏水、滴水现象。

法院:开发商应该负责

庭审中,开发商却表示,旧版《住宅设计规范》未强制要求商品房小阳台地面做防水处理,同时,朱先生在小阳台砌水槽,水没有直排至下水管,导致阳台积水,其不当使用商品房导致楼下渗水,与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经过专业公司的司法鉴定结论认定,朱先生家小阳台地面未做防水处理是导致朱女士小房间渗漏水和厨房开关滴水的直接原因。虽然旧版《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小阳台做防水处理的规定非强制性规定,但属倡导性的内容,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房屋应符合正常、合理使用功能。因此,开发商应对此负责。

判决:要求开发商修复 不支持精神赔偿

在一审中,朱女士的诉求包括1.要求开发商对楼上的小阳台、卫生间做防水处理并消除她家的漏水痕迹,楼上邻居给予协助、配合;2.开发商延长屋面防水、墙面、厨房、卫生间及地下室等渗漏的质量保修期;3.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渗水导致照明破损的全部费用500元、承担朱女士一家在自家修复期间在外居住的费用;4.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朱女士的诉求1,要求开发商赔偿照明破损费150元,驳回了朱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朱女士提起上诉,佛山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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