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佛山装修网了解,215年8月,李某与浦某签订了一份租期为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浦某将自己的三间平房出租给李某一家居住,李某按年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李某先支付了1年的租金。
2016年7月,因当地雨水比较频繁,导致李某租住的三间房中的一间漏雨。李某要求浦某修理遭到拒绝,于是李某自己请人维修,并为此支付修理费1000元。那么,李某为修理房屋支付的1000元应由谁承担呢?
律师说法
佛山装修网从律师处了解到,该笔维修费应由浦某承担。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维修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承担。
本案中李某与浦某既然签订了合法的租赁合同,双方都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房屋在遭雨水导致漏雨后,浦某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浦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后李某在要求浦某对房屋进行维修时遭拒,才自行请人修理。因此,李某为维修房屋支付的费用应当由浦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