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1日,黄先生与王先生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以下称《合同》),黄、王双方经协商同意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9万元,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建筑面积为88.99平方米的一套房产以现状按套售予黄先生,但王先生称该房产出售时因发展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原因,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所以无法立即将所有权变更登记到黄先生名下,于是二人在《合同》中补充约定以2017年4月30日领取房产证为限,如超过约定时间,双方在中介公司重新协商延期时间。
同日,黄先生向王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随后,黄先生就安心地等待领取房产证。眼看着到了约定期限,却迟迟未见房产证身影,黄先生为此与王先生进行了两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直到2017年5月1日,王先生开始“耍赖”,提出将该物业楼转让价格提高至180万元才同意与黄先生继续协商领证时间,实质是想达到其单方解约的目的。这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5月17日,王先生以双方之前签订《合同》重要条款缺乏确定性和执行性,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为由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黄先生提出反诉:依据双方签订《合同》有效法律性和约束力,王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而给自己造成的全部损失;并要求与其解除《合同》关系,对方向自己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以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8.5万元(经评估机构鉴定,该套房产现在的市场价格为167.5万元,故形成市场差价38.5万元)等相应损失。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先生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领取不动产权证的情形,且在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其未能于2017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享有合同解除权,所以对于其提出的“缺乏执行性”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黄先生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与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未举证证明已于起诉前向王先生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所以法院确认《合同》系于黄先生反诉状送达王先生之日起解除。涉案房产的评估报告虽作为黄先生单方委托,但为拥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所出具,其做出的结果具有公信力,且该报告是在本次诉讼中形成,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黄王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王先生向黄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及房屋差价损失38.5万元。对于该判决,王先生表示不服,并上诉至佛山中院。经审理后,佛山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王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由于房价涨幅不断猛增,甚至出现“一天一价”,一些房屋出售者在看到房价迅速升温后,由于缺乏诚信意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开始动起了“歪脑筋”,采取各种手段“恶意违约”,最终使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从而获得由于房价上涨带来的不正当收益。
本案中,禅城法院依法判决王先生向黄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损失38.5万元,不仅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恶意违约出售人的一种惩戒与威慑,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诚实守信的倡导和对公平正义的维护,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良好效果。据悉,禅城法院于2017年1月至11月共受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92件,同比增长37.6%。其中涉及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164件,同比增长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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