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德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在婚内购买了一处房产,首付由原告丁某出资,但因为原告曾经存在信用不良,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所以把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佛山装修网了解到,离婚后,丁某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而被告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归其所有。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定房产归原告所有,但需支付房产价值一半给被告。
案件:离婚后双方争夺房产
原告丁某与麦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于2011年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双方办理了复婚手续。
佛山装修网获悉,原告丁某表示,2015年7月6日,她购买了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的一处房产,上述房产是她通过出售自己个人原住房产所得款项购买,之后的按揭贷款也是她负责归还,因自己曾经存在信用不良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才将上述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
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6年7月1日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但对于涉案房产的分割问题,因无法确定价值没有分割,法院不作处理。原告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房产归自己所有,并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对此,被告麦某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产的首期及按揭款均由被告负担,原告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麦某要求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由他支付离婚前价值一半的补偿款给原告。
争议:涉案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告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被告提出抗辩,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其所有。所以,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经查证,涉案房产购买及取得房产证的时间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期间,此外,虽然根据原告提供的房产证、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离婚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佐证,此前原告出售的房产所得应为个人财产,但原告将上述价款用于支付涉案房产的部分首期款,并非全部房价款,即财产形态并未发生完全转变。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应视为原告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导致其个人财产与夫妻财产发生混同。佛山装修网了解到,此外,涉案房产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截至离婚前,涉案房产贷款无论是原告支付还是被告支付,均属于使用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
为此,法院认定涉案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原告的个人财产。
此外,针对房产归属问题,鉴于涉案房产的首期款大部分由原告支付,离婚后原告携带婚生儿子共同生活,而且原告并非本地居民,而被告在杏坛有居住地,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角度,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较宜。
法院判定,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办理相关房产的过户手续,但原告应按房产价值的一半补偿给被告。